史上最严理财新规中暗藏着哪些发展机遇

2024-05-18 18:17

1. 史上最严理财新规中暗藏着哪些发展机遇

 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银行理财新规——即最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了。

良机一
  发展代销行、抢占基础资产
  《办法》拟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进行分类,分综合类和基础类两大类,基础类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50 亿元人民币资本净额成为了一道“红线”,低于这一标准的银行将只能从事基础类银行理财。
  除了50 亿元人民币资本净额,有资格进行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还需要达到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要求。而一条还包括“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事实上也给监管部门日后调整管理松紧,留了一道活口。
  值得注意的是,某资本净额未及50亿元的城商行负责金融市场业务的人士告诉“愉见财经”,最让他们感到无奈的是,根据《办法》,不止是传统意义上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和委托债权等不能做了,而且连他们曾经较多涉及的票据(不包括央票在内的普通票据)、信用证等也被明确划进了非标范畴。
  “这样一来我们的产品竞争力就会下降,收益率等可能无法满足部分理财客户的需求了。”该名负责人说。
  像这样将被划分进基础类理财资质的小银行,全国还有不少。2015年末,全国共有133家城商行,1000家农商行,据初步统计,城商行中仅有约80家资本净额超过50亿元,占比约60%;农商行中仅有30家,占比约3%。而一组对比数据是,2015年年报中披露发债的银行,城商行有100家,农商行有148家。
  对于具有综合类理财业务资质银行而言,这些小银行,似乎有必要“快到碗里来”,成为一批亟待营销拉拢的同业客户。某股份制银行总行研究部门人士向“愉见财经”表示,他们也已经准备抓住“机遇期”,全行传达这一由资质分类带来的“业务机会”。
  细化来看,达到综合类理财业务资质、并且同业业务能力及关系经营较好的银行,将从别人被拦下的业务里,“捡”到两大机会:
  第一,如上述数据所示,大量同业客户将只能做基础类理财业务,而这些银行也需要好产品以提升客户竞争力。此时,这类同业就成为了国股大行们的绝佳“代销”渠道。
  甚至于,“如果他们有‘面子’上的需求,就让他们拿去我们的产品,然后自己贴贴牌”,一名股份制银行总行资管业务人士私下称。
  第二,除了发展“代销”,先知先觉的银行会意识到,事实上不少中小银行权益类理财资产配比反而较高,虽然估计未来银监会将给予过渡期,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最终可能只能向外转让此类基础资产。这对有综合类理财资质、且有承接能力的银行而言,一旦深入挖掘,将会有不少“送上门来的肥肉”。

  良机二
  吸引风险金、做大债券承分销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这一条在市面上各类评论解读里很容易被忽略的条款,其实暗藏着可供银行开掘的另一条新业务密道:抢抓风险金托管客户。
  当风险控制成了银监会当下最注重的事务,可想而知,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落地也将尽快推动起来。
  趁着这一趋势,营销抢抓一批同业客户来本行开立风险金专户,显而易见的一点是,不只能带来一笔托管费的中间业务收入,还能留下一大笔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
  而若把眼光再放长远,另据《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亦即,接着风险金的托管存入和未来交易,托管行还有望增强未来债券的承销、分销能力和交易流量。

  良机三
  信托业拼实力争地盘
  网传理财新规中的另一大限制,是银行普通理财资金将无法承接各类证券资管的非标理财,在非标类中,信托将成为非标唯一通道。这对信托机构而言,至少短期将形成利好。
  一旦切断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路径,就会带来其销售滑铁卢了,券商资管等通道继续获取此类基础资产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由此信托就能“接替”上去,获得这些资产和业务机会。
  不过,也有券商分析师称,并非所有信托机构都会得利,理财新规将对信托机构的定价能力和风险隔离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信托行业内部竞争分化将加剧,资本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经营效率高的信托公司有望脱颖而出。
  此外,除了以上三大“机遇”,也有一些银行人士私下表示,以后将进一步开动理财产品“委外”的脑筋了。其实,只要理财资金逐利性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一头赌了,总有其它头要往外疏。有券商研究观点称,目前来看,委外产品占理财产品的规模大概是5%到10%,未来这一占比会快速增加。

史上最严理财新规中暗藏着哪些发展机遇

2. “理财新规”有利于理财市场发展吗?

“理财新规”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新规指出,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理财新规”细则出台意味着监管政策明确了新产品的发行要求,消除了过去2个月产品发行因细则未定带来的不确定性。相关机构预计,“理财新规”细则出台有助于新产品的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的下行势头也有望改善。同时,新产品的加速推出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3.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在收益率下降的同时,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趋紧。这次新规说,准备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分成综合类和基础类两个类别。顾名思义,所谓“基础类”理财产品,就是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风险较低的资产,而只有“综合类”理财产品才有资格投资非标债权和权益类资产。不过,虽然综合类产品有此特权,但投资不能任性,新规说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能也会有限制。
银行理财产品新规:(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股市很多游资,是从理财产品『溢出』的。至于以创业板为主的中小盘股领跌,也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溢出的主战场就是这些中小盘股。显然这个严格监管规定对A股是负面的。所以短期内,中小盘股受打压应该不奇怪。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4. 银行理财新规是什么内

起点降低: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2. 明确非标监管:公募产品可投资非标,非标管理延续资管新规,增加集中度考核
3. 投资范围拓宽: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新增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4. 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5. 计量范围延展:银行半年以上定开产品和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摊余成本计量
6. 政策支持非标回表: 合理调整MPA考核有关参数,并通过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7. 自主整改:监管不对整改计划设置硬性指标
8. 结构性存款管理:保本类理财纳入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化管理

5. 银行理财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银行理财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6.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银行理财市场有哪些新变化?

《资产管理新规》的“过渡期”正式结束,第一年《资产管理新规》正式开放,银行理财进入综合净值时代。过去两个月,本行的正式营销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金融产品的市场监管也发生了哪些变化?

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只有定期存款和特定的银行保险产品才能保证本金和本金担保收入。区别在于每家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略有不同,每家银行推荐的银行保险产品也略有不同。具体来说,如果招商银行定期存款5000元,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的年利率分别为2.1%、2.75%和3.45%;5万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的年利率分别为2.15%、2.85%和3.5%。此外,30万元大额存单三年预期收益率为3.55%。交通银行1年期、2年期、3年期1万元至5万元年利率分别为1.95%、2.55%和3.25%,5万元以上的1年期、2年期和3年期年利率分别为2.25%、2.85%和3.50%。至于推荐的保险产品,三家银行也略有不同。招商银行员工推荐代销的年金保险产品,交通银行推荐交银理财增保,工行员工只是含糊其辞地表示年金保险和增保都可以。

简而言之,在产品推荐方面,财务经理主要根据客户的年龄、风险偏好、投资时间等因素推荐产品。如果客户年轻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经理会推荐高收入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如果客户年龄较大且具有中、低风险偏好,则会推荐稳定的金融产品。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等银行保险产品之所以在银行大受欢迎,是因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类产品不仅可以锁定长期收益,而且在合同中规定“复利可以达到3.5%”。

7. 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对于普通人来说,虽然知道股票收益高,但更愿意选择银行的理财产品。因为综合比较,无论是安全性,收益性,还是入门门槛。银行的产品都比较适合。尤其是后来推出的大额存单,靠档存息“吸粉”无数次。银行推出的大额存单除了按档计息,还结合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者的优点。不仅灵活,收益也更高。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转账,也可以选择以档存息,都避免了自己很大的经济损失。不过最新的消息是大额存单计息已经停止。
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
二是加强对现金管理产品的监管。
其实是指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
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二。对现金管理产品监管趋严,其实指的是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

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8. 理财新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四、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